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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经济专业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人事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务院财贸小组拟订
 一九八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经济专业干部,做好考核和晋升工作,充分发挥经济专业干部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提高经济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加速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经济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的经济专业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钻研经济理论和业务,积极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经济专业干部的业务职称,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经济专业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担任经济专业干部,见习一年期满, 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经济员:
(一)具有本专业一般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有关的规章制度,并能按照执行;
(三)能够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初步分析和整理,完成本职工作。
 第五条 见习一年期满的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经济员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助理经济师:
(一)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熟悉有关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能贯彻执行;
(三)熟悉本职业务,能够处理本职范围内的工作,较好地完成任务;
(四)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助理经济师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经济师:(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能够正确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练掌握本职业务,能够独立工作,正确处理业务中较为复杂的问题,经济效果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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