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全民与私人合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和私人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合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其他的私人的资金,统一经营,私人参加利润分配的单位也包括在内。
五. 集体与私人合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集体与私人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主要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与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合资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己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吸收其他的私人资金,统一经营,私人参加利润分配的单位也包括在内。
六. 中外合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我国和外国的投资者共同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我国的政府机关、有关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政府机关、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兴办,并按我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经过批准,依法办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
我国的全民或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对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承接来料加工、进行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建立技术协作关系等,因为这些经济技术活动,并不改变我国这些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因此,这类单位不是“中外合营”单位,它们原来的所有制性质不变。
七. 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由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在国内投资兴办或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
八. 外资经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外国经营者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投资兴办或经营的、经我国政府主管机关批准,依法办理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
九. 个体经营:
是指个人参加生产劳动,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个人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城镇闲散劳动力、待业青年等自筹资金开业兴办,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工业、手工业、客货运输、商业、饮食、服务(包括修理)和房屋修缮等个体经营者.还包括农村的个体农户以及在农村的非农业个体经营。
十.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