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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2年10月20日 实施日期:1992年10月20日)废止

国家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
 于统计上划分经济类型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0年十二月十七日)


  在国民经济调整和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国民经济在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占绝对优势的条件下,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类型.主要有:全民与集体合营、全民与私人合营、集体与私人合营、中外合营、华侨或港澳工商业者经营、外资经营等.为反映这些经济类型的发展变化情况,有必要对它们按期进行统计观察.
  生产关系的性质主要取决于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但实际情况很复杂,有些情况如何划分,目前国家尚无正式规定。为了及时进行统计,反映实际情况,对我国现有的经济类型暂作如下划分:
 一. 全民所有制: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部队、科研机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 集体所有制: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经营的农、林、牧、副、渔、业、社、队经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城市、县、镇以及街道举办的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
  全民所有制单位组织职工家属、待业青年等举办的各种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即所谓“全民办集体”,一般应按下列原则加以区别:如果其本身有独立的行政组织和独立核算,生产资料和产品归集体所有,属集体所有制;如果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产品主要由全民所有制单位分配,行政组织和经济核算都依附于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则为全民所有制单位的附属单位; 如果仅向全民所有制单
位借用生产资料, 其产品分配、经营管理、经济核算都独立自主的,或主要由集体自主的,仍属集体所有制单位。
 三. 全民与集体合营:
  是指生产资料和产品或收入归全民和集体共有的一种经济形式。包括中央和地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与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合资兴办的、实行独立核算、人财物统一管理、产供销统一经营的、独立的企业、事业单位。
  如果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之间,只实行经济上的联合和协作,例如为国营工厂建立原料基地,彼此之间建立固定的来料加工、补偿贸易或技术协作关系等,而并不改变各自的所有制性质,联合各方仍各有自己的独立的行政组织,各自进行独立核算,则不是一个合营单位,其有关的单位仍应按各个单位的所有制性质,分别划分为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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