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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3. 现有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包括给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等)资料。
  4. 现有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资料。
  5. 现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构筑物的设计资料。
  6. 城市人防设施的资料。
  (四)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
  1. 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 各厂矿、单位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和分布。
  3. 其它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性、噪声、恶臭、震动等)的分布状况、数量、危害情况的资料。
  4.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除总体规划阶段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需要搜集、研究详细规划地区的下列资料:
  (一)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平均每户人数等。
  (二)近期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基建投资、修建量、生产规模、用地面积、职工人数等。
  (三)土地现状利用资料(用1/2000或1/1000图纸表示)。
  (四)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筑质量、层数、用途等(用1/2000或1/1000图纸表示)。
  (五)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资料。
  (六)地形图(比例尺为1/2000或1/1000)。
 第八条 城市规划资料由编制城市规划的部门负责搜集。市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向城市规划编制部门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章 总体规划

 第九条 总体规划的内容。
  (一)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估算城市人口发展规模和选定有关城市总体规划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二)选择城市用地,确定规划区范围,划分城市功能分区,安排工业、对外交通运输、仓库、生活居住、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绿化等用地。
  (三)布置城市道路、交通运输系统以及车站、港口、飞机场等主要交通运输设施的位置。
  (四)提出大型公共建筑的分布规划及其位置。
  (五)确定城市主要广场位置、交叉口形式,主次干道断面,主要控制点的座标和标高。
  (六)提出给水、排水、防洪、电力、电讯、煤气、供热、市内公共交通等各项工程规划,制定城市园林绿化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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