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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0年12月16日)


  目前,各省、市、自治区和许多城镇正在积极开展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为了使这一工作有秩序地进行,保证城市规划的质量,以指导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现将国家城市建设总局拟订,并经1980年10月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你们的实际情况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意见,望随时告诉国家城市建设总局。
  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略)

             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
 第三条 为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
 第四条 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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