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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实施细则

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实施细则
 (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
 (80)建总地字第1066号)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进出口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0)建总地498号文所发《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贷款的对象,是下列生产出口商品的现有企业:
  1.用自有或借入外汇(包括买方信贷外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企业;
  2.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旅游企业和承担进出口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也可申请贷款。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专业公司也可以作为贷款的对象。
 第三条 贷款的用途,应当坚持挖潜、革新、改造的原则,具体范围是:
  1.进口设备的关税、工商税、保险费、银行和外贸手续费和安装工程;
  2.添置必要的国内设备及其安装工程;
  3.成套引进需要分交留在国内制造的设备;
  4.调整工艺、改革原有设备和改造原有厂房的少量土建工程。
  土建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费用,应由企业自行解决,一般不予贷款。
 第四条 借款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添置固定资产的资金,应当存入当地建设银行。
  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所需的资金,应当首先用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解决,确有不足,才可申请贷款。
 第五条 企业申请贷款,应向建设银行提送贷款申请书(附式一)、措施项目具体方案(附式二)和措施项目计划及其批准文件。
  批准的措施项目计划,如果已经列明具体方案所要求的内容,可以免送具体方案。
  产品销路有可靠保证的零星措施项目和按规定无需报批的项目,可以免送措施项目计划及其批准文件。
 第六条 建设银行对企业申请的贷款,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凡属本细则所规定的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的贷款项目,可根据借款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批准贷款申请书。借款企业接到建设银行批准的贷款申请书后,要积极落实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签订贷款合同(附式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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