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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全国城市规划工作会议纪要》

  与会同志建议,国家应制定鼓励发展小城镇的政策,改变多年来政策与方针矛盾,以利小城镇的发展。
  为了在全国各地区科学地、合理地分布生产力和城市,使经济、文化协调地发展,为城市规划提供依据,要按照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的要求,尽快把区域规划工作开展起来。区域规划的区域划分不应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应按经济联系划分。规划的内容可以先粗后细。各省、自治区,可先在本省、区内,进行区域规划试点。
 三、根据城市特点确定城市性质
  城市的性质,一般来讲,是指一个城市在全国或某一地区的主要功能和作用,根据城市的特点,正确地确定城市的性质,是规划和建设好城市的重要前提。中央书记处对北京建设方针的建设,提倡根据首都的特点办事,不仅为北京的规划和建设指明了方向,而且对全国各城市的规划和建设都有普遍指导意义。各个城市都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的资源、交通、自然环境、发展历史和现实基础,科学地确定城市的性质和发展方向。在规划和建设中,注意扬长避短,发挥优势,保持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对那种不问具体条件,在城市盲目发展工业,搞完整工业体系的错误作法。
 四、尽快建立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制
  为了彻底改变多年来形成的“只有人治,没有法治”的局面,国家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证城市规划稳定地、连续地、有效地实施。会议认真讨论了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草案)》,认为这个“草案”是好的、可行的,建议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尽快修改,报请国家批准实行。
 五、加强城市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
  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规定,全国各城市,包括新建城镇,都要认真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这项工人要力争在1982年底以前完成。京、津、沪三市要尽快完成城市总体规划的修订编制任务。各省、自治区要首先抓好省会和有重点建设任务的城市规划编审工作。在规划编审工作中,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关方面的意见,充分发挥专家和技术人员的作用,进行多方案比选,以保证规划的质量。
  要加强城市规划的管理,保证规划的实施。当前,各个城市都应采取有力措施,制止一切乱占乱建现象,防治环境污染。在近期规划中,要积极为调整国民经济服务。要与计划部门和工业部门密切协作,做好现有工业的调整、改组工作。对于工业项目的改建和搬迁,城市集体所有制生产单位的兴办,商业服务网点的分布,城市农贸市场的开放,都要在规划布局和城市用地上,作出合理安排。对于城市郊区兴办的农工商联合企业和工农联营企业的建设用地,也要加强规划管理,不能放任自流。有风景文物资源的城市,要抓紧做好风景区规划和重点文物保护区规划,妥善安排旅游服务设施的建设,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
 六、搞好居住区规划,加快住宅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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