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发[1980]84号 一九八0年十二月三日发布)
建国以后,我国小学教育有很大发展,但是由于工作上的种种失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我国目前五年制小学教育尚未普及,新文盲继续大量产生。这种情况,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很不适应,同建设现代化的、高度民主、高度文明的社会主义强国的要求很不适应。为了切实改变这种状况,以利于新时期总任务的实现,特对普及小学教育,作如下决定:
(一)教育事业在四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仅要建设高度的物质文明,还要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没有文化教育事业的充分发展,就不可能有完全的社会主义。对于这个问题,过去党内从上到下都受到基左思想的影响和小生产观念的束缚,存在着许多模糊、片面以至错误的认识。教育长期被忽视,教育与经济的比例不相适应,使我国长期处于文化落后、人才缺乏的状态。随着四个现代化任务的确定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正确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和组织路线的制定,使我们有必要和有可能采取切实的步骤,认真解决这个问题。
目前全国正在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在这个过程中,不能只限于调整经济比例关系,还必须调整教育与经济之间的比例关系。要把加强教育事业列为调整的重要内容。在国民经济长远规划、调整计划、年度计划中,都要提出教育规划和实现规划的措施,必须逐步地提高教育投资的比重,改变教育经费过少的状况。当前经济战线调整的主要内容是压缩基本建设战线。近几年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财力,不应再用于盲目扩大基本建设, 主要应当用于
非工业建设,如市政设施、 居民住宅、文化教育等,一定要拿出一部分钱来办教
育。国家补助给经济条件较差的省份的经费,也应拿出一部分来办小学教育。
(二)在八十年代,全国应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进而普及初中教育。小学教育是整个教育的基础,要提高教育质量,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必须从小学抓起。
普及小学教育应当根据各地区经济、文化基础和其他条件的不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分区规划,提出不同要求,分期分批予以实现。绝不要搞“一刀切”。普及教育,涉及到学制问题。中小学学制,准备逐步改为十二年制。今后一段时期,小学学制可以五年制与六年制并存,城市小学可以先试行六年制,农村小学学制暂时不动。教育部应当尽快提出学制改革方案,确定统一的基本学制。中央要求:经济比较发达、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应在一九八五年前普及小学教育,其他地区一般应在一九九0年前基本普及。至于极少数经济特别困难、山高林深、人口稀少的地区,普及期限还可延长一些。在普及教育中允许参差不齐,但是必须注意教育质量,不搞形式主义,力争使入学儿童坚持读满修业年限,切实达到应有的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