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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十八)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和实行超时工资制度。由于运营服务和生产的需要,在行车和作业中,确实需要超过八小时工作时,须注明工作效率和质量,经领导批准同意,实行超时累积,按月发给超时工资。
 (十九)积极增加新车,提高运力。专业车辆装配厂,要努力完成车辆装配计划,提高质量,降低消耗和成本。凡不合格的车辆,一律不能列入计划完成数,不计产值,不准出厂。已经出厂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新购置的公共交通车辆、船舶和各项设施,属于企业基本建设,投资应纳入城市建设的基本建设计划。国家分配的公共交通车辆,只能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不允许作为他用。对车辆的报废及退役必须从严掌握,由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批准,报国家城建总局备案。
 (二十)加强科学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大城市的公共交通企业要设立科学研究机构,中小城市的企业须有专人负责科研工作。
  科研工作要同群众性的技术革新活动相结合,广泛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以解运营服务和车(船)保修的重大技术问题。
  近期的科研重点是:研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理论和技术政策;研究国外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管理的经验;研制新型公共交通车辆设备;研究车辆保修机械和仪表化等。
  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广泛收集国内外城市公共交通的情报资料,搞好情报交流。
 (二十一)加强职工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建立技术考核晋级制度。有条件的企业要办好技工学校和训练班,特别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参加训练班学习业务技术,提高业务技术水平。要充分发挥技术人员的作用,恢复和明确技术职称,使他们有职、有责、有权。
 (二十二)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积极创造条件,努力办好职工食堂、托儿所、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福利事业,逐步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行车和站务、查票人员,要有统一的识别服。大的起终点站,要根据需要设置生活设施,办好职工休息室。
  要精简会议,保证职工休息好,精力充沛地做好工作。
  要搞好劳动保护,供给劳保用品,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设施,定期进行安生生产检查,工业卫生测定和职工健康检查,做好女工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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