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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2.公共交通部门要积极协同公安部门,维持乘车秩序,做到依次上下车。要加强与公安部门的联系,并取得支持,为搞好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和优先放行的措施;必要时可在白天限制卡车在城区通行;合理安排自行车的行驶路线;解决好公共交通站、停车场(地)的设置;积极支持公安部门对交叉路口的信号改革,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最大限度地提高公共交通车辆的通行能力。
 (五)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情况,城市公共交通应以发展地面交通为主。
  车种的选择以汽、电并举。为节约能源,减少城市污染和噪音,在大中城市市区的主要干道上,发展电车。在客流量高度集中,依靠地面交通解决客流确有困难时,可考虑地铁运输。省会和对外开放城市要有计划地发展出租汽车业务。在沿江、河湖的城市,可根据需要和可能,设置水上客运业务。
 (六)公共交通线路网的建设,要根据道路的建设和发展情况,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尽量缩短居民的步行距离,减少换乘车次数。同时,要解决好市区与郊区工业小城镇的交通联系,对没有线路的郊区工业点和集镇,组织班车定时、定点运输。
 (七)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要以道路条件和便以集散、转乘为依据。市区站点距离一般在500米左右,郊区应按照沿线工矿企业、事业单位和集镇的分布,合理设置站点。
  根据需要,市区起点站可设候车廊,郊区起终点站可设候车室。 起终点站的站房设施,要规格统一,标志明显。
  在一个城市内站点要有鲜明统一的站牌,标明全线站点、车行方向、本站名称和首末班车时间。
  城市公共交通车辆,要有明显的标志,做到前后路牌、腰牌,齐全统一。
 (八)安全行车(船),严防事故发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减少行车(船)责任事故,杜绝重大责任伤亡事故。加强对驾驶员、乘务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做好遵纪守法、安全操作和爱护车(船)的教育,熟悉交通规则。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总结安全行车(船)经验。加强对驾驶员的训练和考核,提高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发现事故苗头,要及时解决。对事故要认真分析,做到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肇事者和职工未经教育或处理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要依靠专业和群众性组织,积极做好安全行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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