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关于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若干规定
 (一九八0年十二月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

 (一)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社会经济活动的动脉,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贯彻为生产、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它的基本任务是:以运营服务为中心,组织和经营城市公共交通,努力为乘客提供安全、方便、迅速、准点、舒适的乘车条件,最大限度地节约社会活动时间。为适应建设现代化城市的需要,应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逐步使城市公共交通车辆成为城市人民的主要交通工具。
 (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包括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城市轮渡和地铁)是统一管理和经营公共交通的责任单位,由所在城市的公用局、城建局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每个城市可根据精简机构、减少层次,有利于管理的原则,设公共交通公司或公共汽车公司、电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地铁管理处(或公司)和轮渡公司,
 下设场、(车间),实行分级管理。公司为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场和车队(车间)实行内部经济核算。
 (三)城市公共交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原则上在市辖行政区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如在经营线路上发生分歧,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解决。为了维护城市规划的统一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整体布局,保护竞争,非城市公共交通部门在市辖范围内经营客运业务,须经市城建主管部门同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安排。
 (四)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要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综合治理。
  1.城市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把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做为一个组成部分,要对工作地点,居住区和服务网点进行合理布局,尽量缩短其间的距离,科学地组织各种交通工具发挥综合运输效能,使其密切衔接成为一个整体,逐步形成一个现代化的、四通八达、灵活、迅速的交通网。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同城市规划部门密切配合,做好城市公共交通规划。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终点站、停车场(库)回车环、出租汽车站(点)、水上客运码头、航线和地铁的出入口与地面公共交通站的衔接等各项设施用地,都应纳入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统筹安排,分期建设,使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同城市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相适应。
  市政工程部门,要根据城市交通的车流、客流量,结合旧城改造,有计划地开辟一些干道,拓宽一些小街小巷。同时,要充分发挥平行道路的作用,分散或疏导车流、客流,改善主干道交通拥挤状况。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