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改变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管理体制的报告
(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五日,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国务院批转)
我国现有三十六个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站),是代表国家在口岸行使动植物检疫法令的检查、监督机关,负责对进口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动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检疫检验和监督处理,防止危险性病、虫、杂草随农畜产品及种苗传入我国或由我国传出。多年来,这些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在进出口农畜产品和种苗的检疫中,发现并及时处理了多种危险性病虫害,对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对外贸易发展,起了一定的作用。
目前,我国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双重领导”(即人员编制、行政事务归地方领导,业务由农业部和地方农业厅(局)领导),这种管理体制已很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一是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工作业务,往往超出一个省、市、自治区的范围,而且有涉外工作,需要有全国统一的政策、法令、规章制度,要求遇事迅速解决,地方领导显然很难协调;二是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基本建设投资,以往属部商地方项目,仪器设备和物资供应,都由农业部和地方共同负责,现在随着财政体制的改革,这种办法也不能继续下去了。目前,海关、商检等单位的管理体制已经改变,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管理体制的改变也势在必行了。
从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出发,参照其他国家的一些经验,我们拟将全国三十六个口岸动植物检疫所都改为农业部直属单位,实行农业部与地方双重领导以部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的基建投资、人员经费、物资供应,从一九八一年起均由农业部供应(人员经费按一九八一年预算基数上划,增加中央预算,减少地方预算),现有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仪器设备、职工宿舍等)随单位体制改变而划转。
改革的具体意见是:
一、口岸动植物检疫体制改变后,为了加强全国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出口动植物和植物产品(包括热带作物、林木、水产)检疫工作的统一管理,农业部需设专业机构。全国动植物检疫的经费开支、基本建设投资、物资分配、大专院校毕业生分配和劳动指标等,要在农业部计划中安排。
林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按国家农委国农科字(1980)10号文件《关于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归口统一管理问题的批复》规定,要协助农业部做好口岸动植物检疫工作,并负责有关检疫对象的调查、科研、检验、处理方法的制订,以及技术培训等。对于检疫规定以外的其它病虫害的检查和处理,由有关部门商农业部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