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变更
1. 行包在起运前,旅客要求取消或变更托运时,每票每次核收手续费一角,运费多退少补.
2. 旅客要求在中途站停运行包时,一般不予办理,如有特殊原因,办理后核收手续费三角,退还未运区段运费.如需运回原起运站或另一到达站时,应重新办理托运.
第二十四条 行包事故的处理
1. 行包在承运期间,车站履行责任运输,由于运输单位的责任发生损坏或丢失,应负责修理或参照国营同类同等商品价格按质赔偿.凡折价赔款的应退还运费.2.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承运方不负赔偿责任:
(1) 行包内夹有第二十条5款所列物品,被公安、卫生部门查出处理的物品;(2) 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
(3) 包装完整无异,而内容短损、变质;
(4) 由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
3. 丢失行包赔偿后,又找到原物的全部或部分,应迅速通知接受赔偿人领取,并收回全部或部分赔偿费.如无法找到原接受赔款人,则由车站处理.
4. 行包事故在起运前发生的由起运站负责处理,其他由到达站负责处理,运行途中如发生丢损,驾乘人员要承担责任.
附 则
二十五条 实 施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订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备查.
客 运 杂 费 表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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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计算单位 ┃ 金 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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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票 ┃ 开 车 前 ┃ 每 张 ┃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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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票费 ┃ 开 车 后 ┃ 每 张 ┃ 0.30─────╂────────────╂─────────╂──────────
取消包车 ┃ 用车前一天 ┃ 每座(定员) ┃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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