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未按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核付供车延误费.
4. 由于包用单位的责任取消包车,或因包用单位需要从外站调来车辆造成车辆往返空驶,按百分之五十核收车辆空驶损失费;造成车辆延误,收取车辆停歇延滞费.5. 包车计费人数,按包用车辆的定员计费.儿童包车载客人数,可按定员增加百分之五十.
第三章 行李包裹运输
第二十条 承 运
1. 旅客携带或托运的行李,每一全票免费重量十公斤,每一儿童票免费五公斤.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包托运规定收费.
行李系指旅客随身携带的衣服、被褥、书籍、零星食品、少量土特产品及小件职业工具等.
2. 旅客托运行包, 要求包装完整, 捆扎牢固,适宜装卸;每件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斤,体积不超过一百二十立方分米,不可分割的可酌情处理.行包重一公斤,体积超过四立方分米的为轻浮行包,其计费重量最多不得超过其实际重量的三倍.
3. 对装卸有特殊要求的行包,应包装严密,标志显明.
4. 中转行包,应由旅客写有起、迄及中转地名的牢实标记.
5. 下外物品不能夹入行包托运,按以下办法处理:
(1) 危险品及政府禁运物品,不得随带乘车;
(2) 人民解放军、民兵、公安人员随身佩带的枪枝、子弹,可随带乘车(枪枝须卸下子弹).随带的警犬,可凭证明购票带入车内,须戴好笼头.
(3) 机密文件、贵重物品、易碎品、易污品、武器、精密仪器、电视机、有(无)价证券, 以及其他须旅客自行看管的物品, 可按行包规定计费随带.如占用座位需购买车票.
6. 邮件、图书、影片运输按各地规定办理.
7. 对有疑义的行包,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员开启查看.
第二十一条 交付
1. 行包运到后,应即通知收件人提取,无法通知的予以公告,到达站从通知次日起免费保管两天.超过两天,每天每件核收保管费一角.
2. 行包凭行包票提取, 如票遗失, 应向车站说明登记,经车站确认后,可凭证明提取;如行包已被地人持票取走,车站应协助查询,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法交付的行包处理
1. 行包自发出通知或公告后五日内无人提取时,车站应认真查询使物归原主,超过三个月仍无人领取时(鲜活易腐物品及时处理),即按无法交付行包处理.
2. 无法交付行包,经报请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后,向当地有关部门作有价移交,移交所得价款,扣除应付的各项费用外,余款立帐登记.在六个月内仍无人领取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