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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失效]

4. 凡因班车停开和改道运行所发生的退票,均不收退票费.
5. 行包也按本条1.2.3.4.款规定办理.
6. 班车因故停止运行,车站应协助旅客联系解决食、宿,费用由旅客自理.
 第十五条 小件物品寄存
1. 旅客寄存小件物品,须凭有效客票或当天到达客票寄存,每件每日(不足一日,按一日计算)收费一角.给予凭证.
2. 机密文件、 武器弹药、 贵重物品、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腥、腐品、鲜活物品、有(无)价证券等不予寄存.
3. 旅客遗失提取凭证,或在暂存过程中发生损坏、丢失情况,参照行包事故的规定办理.
4. 寄存物品自寄存日起,逾期三个月无人领取时,按无人认领物品处理(按第二十二条2款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旅客遗失物品
  站、车拾得旅客遗失物品,应设法归还原主,并按《全国公路汽车、轮船旅客遗失物品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七条 旅客发生急病、意外伤害和死亡的处理.
  旅客在站、车上发生急病、意外伤害或死亡,站、车工作人员应迅速护送医院抢救,并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车票和行包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八条 旅客责任事故
1. 旅客损坏站、车设备或损坏他人财务,应照价赔偿.
2. 旅客以隐瞒方式将危险品等夹入行包或带入车内,经发现后予以没收,并交公安部门处理.造成损坏财物,危害人身安全的, 除应照价赔偿外,并应负法律
责任.
 第十九条 包车
1. 计程包车:按车辆驶抵载客地点起至包用完毕地点止的实际行驶里程计费,不足一公里按一公里计,起码计费里程为十五公里.在包用过程中,每天累计停歇时间不超过两小时不计,超过时,其超过部分应该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延滞费以半小时为计收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承运方耽误的时间及每次进餐半小时除外).
2. 计时包车:凡包用车辆不便计算里程者,按计时包车办理.计费时间,以车辆驶抵载客地点时起至包用完毕时止, 起码计费时间为一小时, 一小时以上以半小时为计费单位,不满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由于承运方耽延的时间应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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