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汽车旅客运输规则》(发布日期:1988年1月26日 实施日期:1988年8月1日)废止关于颁发《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的通知
((80)交公路字2471号)
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上海市、天津市公用局: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业经修订完毕, 现随文颁发, 自一九八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交通部一九七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均按本规则办理.
有关本规则执行情况,望及时报部.
附件: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一九八0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总 则
公路汽车旅客运输,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加强管理,积极开辟、延伸营运线路, 发展以省、地、市、县为中心的客
运网, 深入农村、山区、厂矿,开展同铁、空、水路的联运业务,改善设施,不
断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城乡旅客提供安全、及时、方便、舒适的旅行条件,为“四化”建设作贡献.
客运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政治和业务技术, 认真执行旅客运输规则, 搞好本职工作,改善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法,做到安全正点,文明礼貌,服务良好.
广大旅客要切实遵守客运规则,共同保证旅行的安全、舒适.
本规则是组织公路汽车旅客运输的基本依据, 凡是公路汽车客运及行李、 包裹的营运,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一章 安 全 服 务
第一条 车 辆
1. 客车必须保持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制动、转向、灯光、喇叭、雨刮器有效,门窗、座位、绳网、苫布、灭火器齐全.
2. 货车载客,车厢必须牢固, 并加装链条或绳索, 车厢栏板高度不得低于一米,蓬杆、蓬布、扶梯、照明、联络讯号齐全.
第二条 驾驶员
1. 凡驾驶客车和载客货车, 必须具有客车执照或代客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