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 各部门、 各单位编制一九八一年基本建设计划,要按照上述规定,分别列明贷款项目和拨款项目的名称和投资额。
二、贷款项目的计划必须安排落实
贷款项目所需要的投资, 按照计划管理权限, 分别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省、市、自治区负责安排。要量力而行,瞻前顾后,安排落实。要保证跨年度的贷款项目连续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够投资,不留缺口。要搞好材料、设备、施工力量的综合平衡,特别是物资的分配供应,要尽量做到与计划投资和建设内容相适应。建设银行要根据贷款合同和建设进度编制贷款计划,提供主管部门和计划部门,作为编制长远计划和年度计划的依据和参考。贷款项目投资安排不落实的,建设银行要提请主管部门调整计划。对于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建设银行有权拒绝贷款。
在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实由于工程进度加快,需要增加少量贷款的,建设银行可以在建设项目之间调剂资金余缺。
三、扩大贷款单位的自主权,保障其经济利益
贷款单位在不减少新生产能力,不突破批准的总投资,不推迟交工日期,不降低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权调整建设内容,安排施工顺序,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选购设备材料。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不要干涉。对于上级确定的不符合实际情况,经济效果很差的建设方案,有权提出意见,以至拒绝执行。
按照贷款条例的规定(包括各部门、各地区的补充规定),贷款项目提前投资,还清本息,其应得的经济利益,要切实兑现。贷款单位可以对提前建成投产作出贡献的设计、施工单位给予奖励,具体办法可以在经济合同中订明。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得的利润,应当按照规定先提取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再归还贷款。
还款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贷款企业的经济利益。目前,在还款期限上,争议较多,影响及时签订贷款合同。我们意见,还款期应当参照批准的投资回收期和同类项目的合理施工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随着贷款范围不断扩大,我们准备按照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对于同类型的建设项目,建设银行应当选择还款期短、经济效果好的项目优先贷款。
四、必须建立明确的经济责任制
目前,不少建设项目由现场指挥部负责建设,或者实行施工企业负责制,这些单位只使用投资,不负责还款。为了做到贷款资金借、用、还统一,落实经济责任,建设银行只能同将来负责生产的企业或筹建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如果负责生产的企业或筹建机构不负责建设,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还应当由负责建设的单位联合签署。某些项目情况特殊,由企业还款不合理的(如铁路枢纽工程等),可以由主管部门向建设银行统借统还。
贷款单位与设计、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全面实行经济合同制,明确各自的经济权责,实行奖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