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对上级分配的控制指标(或称限额),要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妥善安排,并落实到各使用部门。各使用部门要按期编制非生产性商品购置计划,在核定限额内购买。
各单位用各项资金购买属于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范围的商品,财务部门都要按发货票认真记《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帐》(或称登记簿)。企、事业单位先以生产性商品购入,以后又转作非生产用时,也要登记辅助帐。 财务部门对非生产开支
, 要严格进行核算监督,不准突破控制指标,并准确及时地按上级要求统计报告
执行情况。
(三) 专项审批
对专项控制商品的管理,仍按照一九八○年五部委颁发的《关于社会集团购买专项控制商品的规定》(其中购货本相应取消)及有关文件办理。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购买专项控制商品时,应认真履行报批手续,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违章套购。凡属需要出省采购专项控制商品的,一律凭省级审批机关开给的“批准单”购买。
(四) 定额供应
社会集团购买有标准,按定额由供应部门归口管理的商品,各商品供应单位要严格按照标准、定额和有关规定供应,不得超标准、超计划推销。各供应单位对这部分商品的销售计划和销售情况,应抄送当地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各地区、各部门,对有条件实行定额管理的商品和开支,应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制度。
三、 依靠群众
要实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反复向群众宣传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重大意义。依靠群众制定节约措施,清仓挖潜、修旧利废、节约代用,积极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各单位安排集团购买力支出计划和申报专项控制商品时,要征求民主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意见,并定期公布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四、 严明纪律
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都要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执行本办法和有关的各项规定。对于违反规定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报帐,银行有权拒绝付款、转帐,商品供应部门有权拒绝供货,公安交通监理部门有权拒绝发放车辆牌照,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和财政机关有权没收其乱购的商品。情节严重的,报请领导给予纪律处分。
要建立经常的检查制度, 由各省、市、自治区每年要组织一两次普遍检查和重点检查;各单位各系统要建立经常的会计网活动,开展联审互查,互相学习,互相监督。
五、 加强领导
县以上人民政府都要成立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由财办、计委、经委、财政、银行、商业、供销、 统计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组长由人民政府指定一位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要定期开会、研究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是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领导小组领导下的常设办事机构。要固定编制,充实人员,以适应工作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