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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

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
 (一九八○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财贸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部、
 全国供销合作作总社、国家统计局修订发布)


  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节约非生产性开支,是贯彻执行“勤俭建国”方针,加快四个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措施,必须长期坚持下去。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进一步做好控制管理工作,现对一九七七年制定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 管理范围


  社会集团购买力,是指社会集团用公款在市场上购买非生产性商品的资金。具体包括范围,按一九七七年国家计委等四个部门印发的《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办法》附件一《关于社会集团购买力包括范围的规定》执行。
  城市的街道办事处、县以下的区、镇、人民公社和它们所属的企、事业,部队营以下单位,可以只管专项控制商品,不下达控制指标,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总后勤部和边防总局确定。

二、 管理措施


  对社会集团购买力,采取计划管理、指标控制、专项审批、定额供应的办法。具体措施如下:
 (一) 计划管理
   国家每年根据发展国民经济的要求和市场平衡状况,核定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指标,规定压缩或增长的幅度,作为国民经济计划的一项内容,分地区下达执行。
   各级计划、物资、商业、外贸等部门,在安排商品生产、进口和分配计划时,要对产、供、销进行综合平衡,特别是一些专供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要和同级审批机关共同商定。
 (二) 指标控制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国家下达的控制指标,参考上年实际执行数、职工人数及事业发展等因素,在新年度开始之前,把上级分配的控制指标逐级分配到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 可以一次分配, 也可分次分配(在基数尚未摸清前,最好按季分配)。分配指标时, 应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 努力作到既严格控制、厉行节约,又符合政策,不影响工作;同时要把控制指标同财务指标紧密结合起来。
  社会集团购买力指标实行全额管理。但对药品和医疗器械,劳动防护用品,饮水、洗澡、 取暖用煤, 非生产汽车用油四项按定额购买的商品,其指标可以逐级分配到基层单位,也可以留在省、市、自治区或地、县不再下达。中央各部门所属在各地的企、事业单位和外地常驻机构,其购买力由所在地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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