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语翻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人事局拟订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更好地培养和合理使用外语翻译干部,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才能和工作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建设一支又红又专的外语翻译干部队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语翻译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译审、副译审、翻译、助理翻译。
第二条 确定或晋升业务职称的外语翻译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刻苦钻研业务,兢兢业业地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确定或晋升外语翻译干部的业务职称,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外语翻译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翻译干部, 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助理翻译:
(一)具有一定的外语基础知识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从事口译的能够基本表达双方原意,语音、语调基本正确;从事笔译的能够表达一般难度的原文内容,语法基本准确,文字比较通顺,能够完成一般工作任务。
第五条 助理翻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翻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 确定或晋升为翻译:
(一)具有比较系统的外语基础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二)能够独立承担所从事专业的口译或笔译工作,语言流畅,译文准确,无大的理解错误,有较好的表达能力,在工作中有一定成绩;
(三)初步掌握一门第二外语。
第六条 翻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翻译干部,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副译审:(一)具有较高的翻译水平和较丰富的翻译实践经验,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工作成绩显著;
(二)对所从事的专业有一定的研究,并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对原文有较强的理解能力和表达能力, 能解决翻译工作中的疑难问题;从事口译的能胜任重要国际性会议的翻译工作,从事笔译的能胜任审稿、定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