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干部业务职称暂行规定
(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国家人事局拟订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三日国务院批转)
为了加强对编辑干部的培养、考核和合理使用,建立一支又红又专的编辑干部队伍,充分发挥编辑干部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努力钻研业务,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和新闻出版事业的繁荣,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编辑干部的业务职称定为:编审、副编审、编辑、助理编辑。
第二条 确定和晋升业务职称的编辑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 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工作,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三条 确定和晋升编辑干部的业务职称,应以学识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成就为主要依据,并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专业、编辑工作的资历。
第四条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为助理编辑:
(一)具有本专业一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初步掌握编辑业务(如联系作者,组织、整理、撰写稿件等),有一定文字水平,能够对稿件进行初步处理;
(三)初步掌握一门外语。
第五条 助理编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编辑:(一)具有本专业比较系统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学科的发展动向;
(二)熟练地掌握编辑业务,有较高的文字水平,有独立处理稿件的能力,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三)掌握一门外语。
第六条 编辑或具有同等业务水平的,具备下列条件,确定或晋升为副编审:
(一)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某门学科有较深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著译;(二)编辑工作经验比较丰富,具有相当的政策、理论水平,对稿件的质量有较高的鉴别能力,能够解决编辑业务中的疑难问题;能够根据一个学科领域的发展状况和需要提出选题规划意见,或根据形势提出报道计划意见;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三)熟练掌握一门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