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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
 会计帐务处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日财政部发布)


  为了适应“预算包干”的要求,现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包干结余”的会计帐务处理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全年经费预算的拨付。为了划清预算年度,核算预算包干结余,各级财政部门对同级主管部门,各级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的全年预算拨款,应在年终前按核定的全年包干预算数如数拨足。 实行“ 限额拨款办法”的,将全年经费限额逐级下达到基层用款单位进帐,实行“划拨资金办法”的,将全年经费拨款逐级拨到基层用款单位进帐。
 二、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的结算, 为了更好地体现“ 结余留用”的原则,并防止帐务错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均不再单独缴回同级财政。实行“限额拨款办法”单位的年终经费限额结余,银行不再注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开户行凭“银行支出数签证单”所列的“年终限额结余”数,自动转入新年度的原科目“经费限额、预算支出帐”内,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经费限额结余结转本年继续使用”字样,视同新年度的经费限额继续使用。
  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年终限额结算手续,仍按现行制度办理。
  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终预算结余资金,分别以下三种情况进行结算:
  1.实行全额预算包干的,其年终经费限额结余或经费拨款结余即为经费包干结余,如数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
  2.实行一项或几项费用部分预算包干的,其年终未注销的经费限额结余以及经费拨款结余中,属于预算包干结余的部分,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不再收回;不属于预算包干结余的部分, 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如数扣抵下年经费限额或经
费拨款的方法, 予以收回。
  3.未实行预算包干的,其年终末注销的经费限额结余以及经费拨款结余,由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如数扣抵下年经费限额或经费拨款的方法,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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