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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关于改进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收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关于改进个人
 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收购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国发[1980]275号 一九八0年十一月三日)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委、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关于改进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收购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收购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既能把丢弃的物资收集起来,支援国家建设,又有利于破获盗窃案件,维护社会治安。各地要加强领导,公安、工商、工业、物资和供销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把这项工作做好。

             关于改进个人拣拾的生产性
             废旧金属器材收购工作的报告

  一九六三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委等部门《关于改进废金属回收管理工作的报告》中规定:“供销合作社的废品收购部门一律不准从个人手中收购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收购个人的废旧金属,只限于生活用的废旧器皿、装饰品和迷信品等。”厂矿企业垃圾中含的可以利用的废旧金属器材,“厂矿企业如果不能组织力量拣拾,垃圾场附近的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得到厂矿企业的同意,可以组织居民集体拣拾,拣拾的物资,凭人民公社或者居民委员会的介绍信,到废品收购站出售。”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厂矿企业倒掉的垃圾,很少有组织群众集体拣拾的,绝大多数是个人拣拾。为了不使这部分物资丢弃和流入投机倒把者手中,供销合作总社对个人出售拣拾的废旧金属器材规定了指定专点凭证明登记的收购办法。这样做,不仅回收了大量的废旧金属器材,而且在收购中发现了不少盗窃分子销赃的可疑线索,协助公安部门破获了不少案件,对打击盗窃破坏活动起了一定作用。当前的问题是:有的废品收购站和收购员不认真执行规定,单纯追求指标,不问物品来由,收购了一些赃物,甚至个别收购员与盗窃分子勾结,为其销赃;有的厂矿企业,物资管理不善,制度不严,不断发生丢失被盗,垃圾中含有可以利用的废旧金属器材较多;有的地方社会治安秩序不好,公安部门对盗窃分子打击不力。
  为了改进收购个人拣拾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器材的工作,做到既把闲散的废金属收集起来加以利用,又要堵塞漏洞,打击不法分子的破坏活动。我们意见:
 一、供销合作社的废旧物资收购部门和当地政府指定的金属回收部门,对于收购个人拣拾的生产性的废旧金属器材,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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