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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转发北京市、辽宁省落实私房政策两个文件的通知》


附2:
        辽宁省城建局《关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城镇
              私房处理意见的报告》
             (1980年7月16日)

省人民政府:
  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城镇错接、错管私人房产共152万平米,涉及28000多户。到目前为止,只退还了50万平米、9000余户,还有102万平米、19000余户未退还。近几年来,为止而上访的越来越多。有些落实政策回城的房主没有房子住,困难很大,甚至流落街头。如不加以解决,将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安定团结的局面。
  为了妥善地解决这个问题,我们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听取了各市、地及部分县的意见,现提出如下解决意见:
 一、文化大革命期间错接、错管的私房,原则上应退还原主。原出租的,带户退还,原自住的,退还产权后,如房主仍需自住,现住户的住房由住户所在单位负责抓紧解决。这些单位在今、明两年分配住房时,对住在应退还原主的私房中的职工要优先安排,以尽快腾出房屋。住户在未迁出之前,要向房主交纳租金。
 二、被单位或街道挤占的应退还原主的私有自住房屋,要尽快倒出,退还原主。占用私房单位的用房应自行解决。
 三、接管后因建设拆除的私房,由拆除单位按规定给予补偿。属于自然淘汰的房屋,应按接管当时的房屋状况,给予合理补偿。因地震和风、水等自然灾害毁坏的房屋不予补偿,对个别生活困难的孤老户,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四、对于作价收购的原下乡户的房屋,原房主现已回城落户要求退还房屋自住的,可以收回价款,退还房屋;房主仍在农村或迁往外地的,一般不再退回房屋,如原来作价过低,可合理补给差价。
 五、退还私房,在经济上要合理结算,多退少补。经过大修、翻修,所收租金不足以抵偿修缮费的,应由房主付清,而后退还房屋。原房主下乡已领建房费,回城时将农村房屋变卖归己的,应将所领建房费退回。
 六、私房租金标准,原则上应维持文化大革命前的水平。对住私房的职工,应恢复私房租金补贴补助。
 七、拆除房屋的补偿费,收购房屋的补差款以及安置社会户所需建房资金,原则上由各市、县有关部门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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