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委员会办公文具纸张、簿册等费用由所在单位开支,所在单位开支有困难的可酌予补助。
三、 勘验、鉴定费。
审判案件中进行勘验、鉴定时所需要的低值小型工具和各种药品、材料等开支。
聘请或委托技术、翻译、专家等人员和有关单位进行勘验、鉴定工作必须的开支。
四、 押解、执行费。
法院人员押解犯人的旅差费:使用无固定工资的押解人员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宿费、路费;犯人给养和路费等。
执行死刑罪犯押赴刑场的租车费、汽油费以及绳、席、火葬费等。
五、 业务设备购置费。
司法业务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司法鉴定所需的器械设备(如法医议器、医疗、化验器械等),审判工作所需的器具(如扩音机、录音机、照相机、打字机、复印机、枪枝、弹药、戒具、档案柜等),法庭所需各项设备,司法专业图书以及外出办案人员公用的手提包、公文包、雨具、防寒大衣等购置费。
六、 业务设备消耗费。
用于上述业务器材设备的保养费、燃料费、饲料费等。
七、 宣教费。
法制宣教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幻灯及设置布告栏、宣传橱窗等费用。
法律学术团体、法律出版社等补助费(出版社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盈余用于司法业务费)。
八、 专业会议费。
不属于行政工作的各种司法专业会议、座谈会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九、 短期培训费。
短期培训陪审员、调解员所需旅差、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讲课、书刊资料、会场租赁以及无固定工资收入学员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等开支。
十、 科研机构经费。
指司法部科学研究机构经费。
十一、 其他。
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评选优秀司法工作者、陪审员、调解员的奖励,以及上述一至十项未包括的其他司法业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