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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调解委员会办公文具纸张、簿册等费用由所在单位开支,所在单位开支有困难的可酌予补助。
  三、 勘验、鉴定费。
  审判案件中进行勘验、鉴定时所需要的低值小型工具和各种药品、材料等开支。
  聘请或委托技术、翻译、专家等人员和有关单位进行勘验、鉴定工作必须的开支。
  四、 押解、执行费。
  法院人员押解犯人的旅差费:使用无固定工资的押解人员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伙食补助、宿费、路费;犯人给养和路费等。
  执行死刑罪犯押赴刑场的租车费、汽油费以及绳、席、火葬费等。
  五、 业务设备购置费。
  司法业务用的交通工具(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马匹等),司法鉴定所需的器械设备(如法医议器、医疗、化验器械等),审判工作所需的器具(如扩音机、录音机、照相机、打字机、复印机、枪枝、弹药、戒具、档案柜等),法庭所需各项设备,司法专业图书以及外出办案人员公用的手提包、公文包、雨具、防寒大衣等购置费。
  六、 业务设备消耗费。
  用于上述业务器材设备的保养费、燃料费、饲料费等。
  七、 宣教费。
  法制宣教和业务用的报刊、资料、书籍、简报、汇编、图片等的印刷、翻译、购置费、举办展览会、报告会、幻灯及设置布告栏、宣传橱窗等费用。
  法律学术团体、法律出版社等补助费(出版社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盈余用于司法业务费)。
  八、 专业会议费。
  不属于行政工作的各种司法专业会议、座谈会所需的开支,其开支标准按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执行。
  九、 短期培训费。
  短期培训陪审员、调解员所需旅差、住宿、公杂、伙食补助、讲课、书刊资料、会场租赁以及无固定工资收入学员的生活补助或误工补贴等开支。
  十、 科研机构经费。
  指司法部科学研究机构经费。
  十一、 其他。
  冤、错案件当事人或其家属因遭受重大损失而致生活困难的补助费;评选优秀司法工作者、陪审员、调解员的奖励,以及上述一至十项未包括的其他司法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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