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部、财政部关于修订<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85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1985年9月20日)修订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联合通知
(一九八0年十月二十四日)
为了贯彻执行
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各项法律,开展司法业务工作,现将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重新修订印发,以供参考。
司法业务费由各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统一管理,有利于有计划的统一安排使用司法业务费,凡有条件的可采取由省、市、自治区司法厅(局)统一管理的办法。
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工作任务很重,经费困难较大,为了开展司法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对司法业务必需的开支,应尽量予以必要的照顾。
各级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司法业务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了解开支情况,认真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交流经验,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勤俭办事,厉行节约,防止浪费,以保证业务需要。附: 关于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
刑法、
刑事诉讼法等各项法律, 现将司法业务费开支范围重新修订如下:
一、 审判费。
审判案件所需的各种诉讼用纸、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片、簿册的印刷费,以及公告费等开支。
调查案件的旅差费,证人、来访人因生活困难而必须解决的食、宿、路费补助,法院指定律师出庭辩护的费用等。
公开审判的会场租赁费,法庭、候审室的饮水、取暖等开支。
二、 陪审、调解费。
陪审员在执行职务期间的办公、旅差等公务费,无固定工资收入人员的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