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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柳州市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惩办“牢头”“狱霸”维护法纪监规的通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柳州市
 公检法三机关密切配合依法惩办“牢头”“狱霸”
 维护法纪监规的通报
 (1980年10月18日<80>公发(审)186号,
 高检监字<1980>第15号,(80)法研字第25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密切配合,严肃处理“牢头”、“狱霸”的做法很好,各地可以借鉴。
  在押人犯中,“牢头”、“狱霸”为非作歹的现象,在全国不少看守所里都存在,特别是一些城市看守所尤为严重。他们拉帮结伙,抢夺、敲诈他人财物,私立“监规、刑罚”,带头哄监闹狱、传授作案伎俩,阻碍他人交待问题、悔过自新,煽动翻案,组织越狱脱逃,任意欺压、凌辱、殴打他人,有的人被他们活活打死,已经开始形成一股恶势力。为了保持看守所正常工作秩序,保障审讯、审判工作顺利进行,保障在押人犯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必须坚持铲除“牢头”、“狱霸”,打击严重违犯监规的违法分子和继续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为此:
 一、看守所要有领导地组织在押人犯学习刑法。通过学习,使他们明确认识到:在社会上触犯刑律要依法惩办,在看守所里更不准违法犯罪,如果继续犯罪,一定要数罪并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二、严禁利用人犯管理人犯。看守所一律取消人犯中的组长、召集人、学习号、劳动号、服务号、跑监道等名目,以免形成“牢头”、“狱霸”。看守干部要对人犯实行直接管理。今后绝对禁止再给人犯安上任何名称,用他们当“拐棍”。代替干部的任何工作。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密切配合,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原则,对那些在看守所里进行破坏活动,性质严重,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一经发现,要立即进行处理。按照法律程序,公安机关负责审查取证,具报检察院审核,起诉到人民法院依法判刑。如押犯捕前所犯罪刑也已查清,则应依法数罪并罚,从严惩处。对认罪服法,有立功表现者,也应依照法律规定,从轻或减轻甚至免予处罚。通过对从严或者从宽典型案件的处理,进行法制教育,搞好看守所秩序,以利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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