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的规定
(1980年10月6日)
(中气计字〔1980〕第170号)
随着四个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野外气象科学考察任务日益增多。此项工作流动性大,工作和生活条件比较艰苦。为了鼓励野外考察人员的积极性,同时,解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实际困难,经征得国家劳动总局同意,野外气象科学考察津贴,可参照国发(1980)193号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中“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表”的标准执行。现将这个文件印发给你们,为便于执行对气象野外科学考察津贴标准范围界限作如下规定:
人工防雹野外作业,青藏高原、农业气候资源、山区气象等考察以及大气排放试验野外排放等食宿不固定的科考人员执行普查标准:农业气候、山区气候资源定点考察,新仪器设备定型前的外场考验等科考人员食宿比较固定,执行勘探标准。
地区分类按国务院1964年的规定执行。此项津贴在补助工资目内开支。从本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1979年2月17日我局中气计字〔1979〕第31号文下发的“关于野外气象科学考察补助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在执行中有什么意见和问题望及时反映给我局计划财务部。
:国务院批转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
国务院同意国家劳动总局、地质部《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现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关于调整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的报告
近几年来,由于野外地质队职工的生活条件变化比较大,加之去年调整副食品价格后,职工的出差住勤费标准也作了相应的提高,国劳字〔1964〕第221号《
国务院关于地质勘探职工野外工作津贴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津贴标准显得偏低。为此,经与国家经委、财政部多次反复研究,拟对地质勘探职工的野外工作津贴作适当的调整,即在国务院1964年规定的各类地区(见附表一)的津贴标准的基础上,普查津贴每人每日提高4角,勘探津贴每人每日提高3角,调整后的野外工作津贴标准(见附表二)。
为了鼓励地质勘探职工到野外工作,这次调整野外工作津贴时,野外地质队的队部(包括大队部、指挥部)及其附属单位的职工,仍维持现行的津贴标准不变,不执行调整后的津贴标准。野外地质队的各勘探、普查等分队和机台、坑口、安装搬运等小组的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执行调整后的勘探津贴标准;野外队的普查找矿、区调、测绘、物化探等小组的职工,在野外工作期间,执行调整后的普查津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