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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的通知

  2.出国开办企业,如开设饭馆、旅馆、商店、技术服务等,各项营业所得的外汇盈利,在开办三年内,按百分之百计算留成;
  3.一九七九年和一九八○年刊登外国厂商广告的外汇收入,全部留给创汇单位(通过广告公司承接的广告,广告公司和承做广告的单位按二、八比例分成);一九八一年和一九八二年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留成;
  4.外轮在我海域或港口造成污染、碰撞设备、船舶等的对外索赔收入,从一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五十计算留成。造成污染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归受损单位,另百分之五十归地方政府;碰撞设备、船舶等的留成外汇全部给受损单位;
  5.寄售代销进口商品,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改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留成外汇的百分之五十归经营单位,另百分之五十的使用权归各地销售点;
  6.港口外汇收入,除外轮供应公司按百分之三十留成外,其他项目,仍按百分之二十计算留成。
 二、关于新留成项目的审批权限问题:
  (一)凡未列入本细则的非贸易外汇收入,如需留成,属中央部、委、局经营的应主报财政部审核,会同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属地方经营的应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或计委、或外汇管理分局,主报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核,会同进出口管委会和财政部审批,或转报国务院批准。
  (二)广东、福建两省在外汇收付包干期间,属于地方收得的外汇,可参照本办法制定自己的留成比例和报批手续。
 三、计算外汇留成的原则和方法:
  (一)各部门各单位所收入的外汇,除经特殊批准外,必须全部调回国内,不准留存国外或港澳地区,不准自行以收抵支。
  (二)批准留成外汇的单位,如果只有收入,不需要支出外汇的按全额计算留成,对有收支的单位,按收入减支出的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
  (三)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单位,除经特殊批准者外,均应将所收入的外汇全部卖给银行,由银行给予记载外汇成绩,每个季度根据创汇实绩计算一次留成。对按收付轧抵净外汇收入计算留成的单位,如不能按季结算出净外汇收入的,也可根据不同情况规定计算留成的时间。
  (四)民航、交通、铁路、邮电、海关、保险的外汇收入集中在中国银行总行计算留成。
  (五)经批准实行外汇留成的中央级单位,应根据本细则规定,向财政部编报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按季(或半年、一年)同中国银行核对收汇实绩,并向财政部申请留成外汇额度,经审查批准后,由中国银行办理划拨手续。年度终了后,将根据各单位的外汇决算,对全年的外汇留成额度进行总清算,长退短补。属于地方级单位,凭上一级主管单位的申请文件,到当地中国银行办理计算和划拨留成外汇手续,并抄报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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