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部下列项目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1、中国远洋公司的投资船舶净外汇收入;
2、交通部海运局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净外汇收入;
3、交通部救助打捞局救助打捞和拖航的净外汇收入;
4、从交通部远洋贷款船的海运收入存款帐户中向银行结汇支付国内费用的外汇;
5、交通部长江航运局客轮的外汇收入。
除上述五个项目外,交通部及其直属单位的其他外汇收入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外汇留成。
(五)铁道部广九线外汇收入,从一九七九起到一九八一年底三年内全部留给该部,用于广九线电气化建设,其他线路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六)邮电部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七)海关总署的外汇收入,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十五计算留成。
(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十计算留成。
(九)下列非贸易外汇收入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
1、友谊商店、外轮供应公司、工艺美术公司服务部、文物商店,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的外汇收入;
2、寄售外国厂商的船舶用的设备和零配件及劳务服务收入;
3、香港卖单内地提货的外汇收入;
4、不通过外贸途径组织出口的书刊、图片、影片、电视片、录音带、磁带、唱片、邮票、金银铸币(纪念章),人民币(纸币硬币)、精装本、技术资料、版权和专利等外汇收入;
5、国际列车、国际航线的飞机和轮船以及车站、民航机场候机室和码头的小卖部和餐厅的外汇收入;
6、稿费、翻译费、印刷费、复制费、设计费、医药费、公证费、签证费、试验费、检验费、商检费、商标注册费,代国外发行图书、刊物资料的手续费及法律事务代理等外汇收入;
7、派出海员、服务员、工人、厨师、翻译、医务工作者(不包括援外的医疗队)和科学技术工程人员等劳务外汇收入;
8、国内承办展览出租场地和家俱以及提供材料物料和劳务服务等外汇收入;
9、其他劳务服务的外汇收入。
(十)其他非贸易外汇收入,按下列比例计算留成;
1.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国家科委和教育部及其直属单位,承包工程公司,文化部电影合拍公司,广播事业局电视合拍公司,外贸部各总分公司经营修理代理寄售零备件业务和海关外的免税商店的外汇收入,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按百分之百计算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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