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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总局、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
 印发《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0年9月29日(80)汇综字第869号
 (80)进出综字第46号 (80)财外字第237号)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局,中共中央各直属部,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各人民团体,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省、市、自治区进出口管理委员会,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国银行各分支行,总行营业部: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文第九条规定,现将《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查照试行。
  附: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

  附件
              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

  为贯彻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关于大力发展对外贸易增加外汇收入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各地非贸易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特制定非贸易外汇留成实施细则如下:
 一、各种非贸易外汇的留成比例:
  (一)侨汇留成:自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起赡家侨汇按百分之三十计算留成,建筑侨汇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二)旅游外汇留成:
  1、内蒙、新疆、甘肃、青海、宁夏、云南、贵州和西藏八个省、自治区,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到一九八二年底期间,旅游外汇全部给地方;
  2、除上述八个省自治区外,其他省市自治区均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
  3、用外汇贷款建造的旅馆,在还款期间外汇收入不上缴。还清贷款本息后的外汇收入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4、用外汇贷款购买的旅游车辆和设备,由于车辆和设备已分散到有关旅游服务部门,在偿还贷款期间,从贷款所在的省市自治区的旅游外汇收入中,按还款计划统一偿还贷款本息。从一九八0年七月一日起,进口旅游车辆或设备等,应使用留成外汇进口。除报经进出口管理委员会批准外,不得再使用外汇贷款进口。
  5、合营建造的旅馆,从我方有外汇收入起,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6、用国内人民币贷款建造的旅馆,在偿还人民币贷款期间,不上缴人民币利润。其外汇收入三年不上缴,三年后按旅馆所在地区的留成比例计算留成。
  (三)民航外汇收付轧抵后净外汇收入,从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按百分之四十计算留成。民航“747”航班的外汇收入,在还款期间全部留给该局用于偿还“747”飞机的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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