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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
 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问题的复函
 (1980年8月28日 法民字第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0年7月30日(80)沪高法字第154号函悉。
  关于你院请示的处理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已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问题,经研究,同意你院提出的处理意见。
  此复。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配偶
          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
            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请示报告
             (1980年7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去年8月以来,本市一些区、县法院先后收到和接待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已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来信来访六起。其情况主要是在本市的一方以对方长期与家庭不通音讯,下落不明,提出离婚,或双方虽有通信联系,但本市一方迫于政治压力,以种种理由,坚决要求离婚,由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现在,随着中美建交以及我对台政策的变化,原来下落不明的,已有了下落,他们又取得了联系。于是本市一方(都是女方)因自己离婚后并未再婚,双方年纪已老(年龄最小的五十二岁,高的七十二岁),希望恢复夫妻关系后,能以配偶身份出国(境)与亲人团聚或动员亲人回来。而外国一方考虑到将来落叶归根,则以未收到判决书不承认法院的离婚判决,或恳求法院准予他们复婚。他们的子女也要求法院准许他们父母复婚,全家团圆。
  对于这个问题,开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上海市婚姻登记暂行办法规定》的精神,答复他们通知在外的一言回来办理复婚登记手续。可是实际上难以做到。个别的至今未把离婚情况告诉对方,当然不愿通知对方回来办理复婚手续。
  面对这样的情况,我们感到这是一个特殊的问题,经与市委统战部、市侨务办公室联系,一致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应从有利于发展和壮大爱国统一战线和台湾归回祖国、实现祖国统一的大业出发,在不违背我国政策、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一些灵活办法,尽力促进这类人员的家庭团聚。为此,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政策、法律,为保护本市一方的正当权益所作出的离婚判决,无论在外的一方是否收到判决书,均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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