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供水企业的科学研究,应密切结合生产实际和生产关键问题,协同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部门、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并广泛开展群众性的挖潜、革新、改造活动。
三十二、省会城市的供水企业要加强科技情报工作,及时掌握、收集和交流国内外供水科学技术动态和情报资料,并协助省内其他城市不断提高供水企业的科学技术水平,努力向城市供水现代化进军。
第九、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
三十三、各省、市、自治区城建部门要设置管理城市供水的机构,建立一支年轻化和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队伍,切实抓好城市供水的各项工作。各城市都应设立供水公司(自来水公司),并根据城市供水需要设置各级办事职能机构,配好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财会人员,要定编、定员、定职,负责完成城市供水的各项任务。
三十四、大中城市供水企业要建立机电设备、土建维修等辅助生产的专业化队伍;小城市的供水企业也应有一定的维修力量。
三十五、对职工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制教育,提高职工的思想觉悟,理论水平,使之成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的红旗手,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法纪的模范。
三十六、加强职工的文化技术教育,全面开展技术业务学习,岗位练兵等活动。要举办文化技术夜校,技术业务讲座。有条件的企业可举办技工训练班、技工学校、组织参加电视大学,不断提高职工的科学知识,业务能力,技术水平。
三十七、关心职工生活,解决职工存在的实际问题。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职工生活,居住条件。搞好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安全教育杜绝伤亡事故。努力办好职工食堂、医疗、保健、托儿所等福利事业。做好计划生育,女工保护,关心青工成长,积极开展职工文娱体育活动。
三十八、各城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各级主管城市供水工作的领导干部要刻苦学习业务,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掌握城市供水的客观规律,认真研究和制订城市供水工作的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城市供水任务。
第十、奖励和惩罚
三十九、各地区各部门应该对贯彻执行本规定,在保护水源、维护供水设施、坚持计划、节约用水等方面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酌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