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

  二十三、企事业单位生产用水,要根据具体条件,采取一水多用、循环用水和改革工艺等措施降低用水消耗。市节水管理部门,要会同各主管局制定各企事业单位用水定额,实行计划供水。对超计划用水,超出部分按标准水价二至五倍收费。各用水单位需要增加用水量时,应有上级批准扩建和增加用水量的文件,向城市供水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定批准后方可增加。
  二十四、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不论使用城市供水或自备水源,都应把节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产。
  二十五、供水计量,是加强经济管理和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各供水企业应积极协助各单位取消用水“包费制”,逐步改变“吃大锅饭”的办法,实行用水计量,按量收费。首先安装楼门水表和院水表,然后再根据人力、物力可能,有计划地积极推行水表和院水表入户。要使用国家统一表型,对水表定期检验,及时维修,保证计量准确。关于水表购置及维修费用开支问题,仍应按财政部、建工部一九六三年二月一日财经制曾字第134号文件“关于自来水表和煤气表购置及维修费用开支的规定”执行。新建住宅,都应按单元、按户装水表,避免房屋建好后,再安装水表,给国家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第七、做好供水服务工作

  二十六、城市供水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切身利益和涉及到工业产品质量的好坏,切实做好供水服务工作,对保证人民身体健康和工业产品质量的提高有重要意义。要教育职工端正服务思想,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有计划地改善居民用水条件,积极设法不断提高城市供水普及率。
  二十七、各供水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的水质标准和水质检验方法,确保城市供水水质,绝不允许借任何理由降低水质标准。要建立健全水质检验监督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设置有效的检验手段。 对水源地和管网要加强巡视和检测,选定有代表性的检测点,按期取水检验。水厂要根据原水水质的变化情况,合理投加混凝剂、消毒剂,并应设置完善的投加和计量设备。
  二十八、城市供水要经济合理的规定管网服务压力。根据城市地形特点和用水要求,可采取水厂一次加压、管网中途加压、局部地区加压等方式。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自行加压或设置储水设备,但不得直接从管网装泵抽水。
  二十九、做好公用水站的维护、防冻、排水和环境卫生等项工作,为用户创造良好地使用条件。公用水站服务半径不宜过大(一般不超过一百米),水站布置过少的应适当增设。公用水站的管理、收费,由居民委员会自行规定。

第八、科学研究

  三十、加强供水企业的科学研究工作,是优质、高产、低耗和做好服务工作的重要保证,凡有条件的供水企业应建立科学研究机构(科研室或科研组),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应有专人负责科研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