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

 取水口、水厂、井群、泵站、管道、闸门、消火栓、水表、公用水站等城市供水的重要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动、毁坏、拆除。各供水企业应制定管理办法,加强维修、养护,保证安全供水。
  十六、加强机电设备的管理,保证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建立维修保养制度,明确规定各种设备的维修周期、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按规定时间进行设备大修、 中修和小修,并定期进行性能测定,搞好设备改造更新,以保证和提高设备的效率。对于主要机电设备,必须保持一定的备用量和备件。同时要有安全保护装置,加强季节性检查,在高压输配水管道上应安装水锤防护装置,为确保城市安全供水,水源地和水厂尽可能地设置双电源或两个以上回路,各地供电部门应保证供电。结合战备、抗震,应配备一定容量的自备动力。
  十七、对供水管网应经常进行测压测流,搞好平差计算和管网分析,全面掌握管网负荷、压力和完好状况。有计划地调整和更新不合理的管道,充分发挥和提高管网的输配水能力。各城市供水企业应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制定公用消火栓的管理办法,严禁破坏和私自启用,保证完好。
  十八、城市供水设施大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应由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理资金开支,其不足部分,可由城市维护费中补助。所需的材料、设备、配件,要列入地方计划,由当地物资部门负责供应。
  十九、凡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自行投资安装的供水管道,竣工后均应将产权移交供水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从水表(不包括水表)至用水户的供水管道,均由房管部门或用水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
  二十、设有自备水源单位的供水系统,如要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时,需取得供水部门同意,并应在管道连接处,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严防污染城市供水水质。有毒害物的生产用水管道,均应采取间接取水的方式,不得与城市供水管道直接连通。
  二十一、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上和两侧一米内的地方,严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堆放物料、植树等。在供水管道两侧必须并行、垂直交叉修建建筑物或埋设其它管道时,应严格执行城市建设管理和给水设计规范中的有关规定,不得危及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六、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二十二、实行计划用水,提倡节约用水,对国家、企业、个人都有重要的经济意义。各城市都应建立节水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节水管理办法,开展群众性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