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工作暂行规定
(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三日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发布)
为使城市供水工作按照经济规律办事,迅速提高科学管理和技术水平,满足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在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中做出贡献,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性质和任务
一、城市供水是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不可缺少的物质条件,是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主要物质基础。供水企业是服务性质的生产企业,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努力完成任务。
二、城市供水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认真贯彻为生产建设、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积极开源、节流,切实搞好建、修、管和产、供、销,全面完成计划,保证城市用水,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三、城市供水的范围主要应为城市建成区。用水量大的企业和独立的工矿区、远离城市的单位,原则上应自行建设独立的供水系统。
第二、基本建设
四、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挖潜、革新、改造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建设供水设施,提高供水能力。
五、城市供水的基本建设应和工业基本建设、民用建筑保持相应的比例,使城市供水能力与生产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凡扩建、新建供水工程,必须纳入基本建设计划。投资来源,可采取国家投资、地方自筹、银行贷款或集资统建的办法。所需材料设备要按批准的设计,由当地物资部门保证供应。
六、供水工程的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尽量利用就近水源。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净水工艺和水厂的平面布置,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少拆民房。新建水厂应配套建设,除备用能力和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场地及施工复杂的部位留有发展余地外,不在工艺设计参数上再留有挖潜余地。管网的输配水能力,应与水厂规模相适应。在城市水资源好坏不一的情况下,为了充分利用水资源,合理使用地下、地面水,可根据用水单位对水质的不同要求,采取分质供水。
第三、城市水资源管理
七、城市水源是重要的宝贵资源,必须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在优先满足人民生活用水的原则下,统筹安排城市工业和农业用水。城市水资源的管理,应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或由各级城市建设部门统一负责,并会同水利、卫生、环保、水文地质等部门共同研究,制订管理办法,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确保城市供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