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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章程

中国银行章程
 (一九八0年九月二十二日国务院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银行是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外汇专业银行。
 第二条 中国银行的任务是:组织、运用、积累和管理外汇资金,经营一切外汇业务,从事国际金融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中国银行设总行在北京。根据业务需要,在国内外的贸易、金融重要地点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处。

第二章 资本

 第四条 中国银行的资本为人民币壹拾亿元。

第三章 业务

 第五条 中国银行经营和受托办理下列各项业务:
  (一)对外贸易和非贸易的国际结算;
  (二)国际银行间的存款和贷款;
  (三)华侨汇款和其他国际汇兑;
  (四)外币存款、贷款以及与外汇业务有关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准许的人民币存款、贷款;
  (五)外汇(包括外币)的买卖;
  (六)国际黄金买卖;
  (七)组织或参加国际银团贷款;
  (八)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投资或合资经营银行、财务公司或其他企业;
  (九)根据国家授权,发行外币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十)信托和咨询;
  (十一)国家许可和委托办理的其他银行业务。
 第六条 根据国家授权,参加国际金融会议。
 第七条 中国银行设在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机构 , 得经营当地法令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第四章 组织

 第八条 中国银行设董事会,由名誉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常务董事和董事若干人组成, 均由国务院委任。
 第九条 中国银行董事会的任务如下:
  (一)审定本行的业务方针和计划;
  (二)听取和审查本行行长的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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