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卫生部等单位
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0年九月十七日)
国务院同意卫生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当前有些地方出现乱制乱售伪劣药品, 坑害人民, 破坏社会治安,对内对外影响很坏。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加强对药品的管理,严格执行药品检验制度,未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不准随意制售。对制售伪劣药品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办。
卫生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医药管理总局
关于加强药政管理禁止制售伪劣药品的报告(摘要)
药品是防病治病的武器,如管理有方、用之得当,可为人民防病治病,如失之管理、粗制滥造、以伪充真、乱产乱代,使用混乱,则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药品是特殊商品,政府曾颁发一系列法规、规定不准随意制、售。最近,据全国药政处长药检所长工作会议上反映,当前一些地方乱制、乱售伪劣药品的现象仍比较突出,人民群众对这种情况极为不满。许多群众干部要求政府取缔伪劣药品,维护人民健康和社会治安秩序。
鉴于这种情况,我们意见:
一、 健全药事法制。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总结国内外经验,以一九七八年国务院批转的《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为基础,拟订“药政法”。应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药品生产、供应、使用、检验、标准和外贸进、出口等方面,有一完整的法规,以适应四个现代化的需要。
二、 对违反《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规定,擅自乱办药厂,乱制、乱售药品者,由工商行政和医药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或取缔,已售出的药品应退货赔款。凡不经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批准的药品,医药生产单位不得生产,供应部门不得收购、销售,医疗单位不得使用。药品宣传要实事求是,不得夸大,不许弄虚作假,不得任意散发和张贴传单。凡向报刊、电视台、广播电台刊登广告散发印刷品,应按《
药政管理条例(试行)》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