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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计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900件交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4年3月25日 实施日期:1994年3月25日)废止

交通部关于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
 计收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一九八0年九月十六日)


  我部现行《航行国际航线船舶及国外进出口货物港口费收规则》自一九七八年颁发以来,执行已经两年。根据两年来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兹对国外进出口货物装卸费的计收办法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于进出口的散装大麦、散装小麦、 散装玉米、 盐、化肥、铁矿石、磷灰土、硫磺、原油等九类货物,港口根据船货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协议),订有舱底交货条件的,按货方付费标准向货方计收船舱=库、场、车、船的装卸费;订有船边交货条件的,按国轮或外轮(包括租船)的付费标准向船方计收船舱=船边部分的装卸费,按货方付费标准向货方计收船边=库、场、车、船 部分的装卸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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