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独生子女保健费。指按规定开支的职工独生子女费用。
5.抚恤和丧葬费。指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费和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费及遗属抚恤费。
6.其他福利费。包括职工探亲的交通费和中转途中住宿费、防暑降温费、洗理费、因工负伤等住院治疗、住院疗养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由“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其他集体福利支出。
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
指事业行政单位发放的四种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
离休退休人员费用:
指符合规定的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的离休退休金,198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前离退休人员的副食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对离休、退休人员可以开支的其他各项费用。按国家规定向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的工人退休养老金也适用本科目。
公务费:
1.办公费。包括办公用品、文具纸张、帐册、书报资料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夜餐费等。
2.水电费。单位公用水电费、开水用煤费用等。
3.邮电费,指按规定交纳的电话月租费、长途电话费和电话安装、邮资、电报费等。
4.取暖费。机关冬季取暖用燃料费、水电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临时雇用锅炉工的工资等。
5.会议费,指按规定由召开会议单位开支的会议费用。
包括:(1)房租费,指按会议费开支规定开支的与会人员的房租费、会场租金等;(2)指按规定开支的会议人员伙食补助费、会议工作人员夜餐费;(3)会议租车费用,按会议费规定开支的文件资料印刷费、公杂费等。
6.差旅费。指市内和外埠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调干旅费及调干家属旅费补助、因公骑用私人自行车补贴等。
7.交通费。包括机动车辆燃料费,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和修理费、按规定缴纳的车辆公路养护费和保险费以及按规定发放汽车司机安全奖、行车公里补贴等。
8.其他。机关办公临时雇请清洁工的工资,工勤人员劳保用品及以上各节没有包括的杂项费用。
设备购置费:
指原按固定资产管理的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购置费度(不包括五万元以上车辆、锅炉等购置费用)。包括办公设备购置费或自制家具、桌椅柜的制作费用以及专业设备、图书等购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