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的通知
((91)财文字第799号 1991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为了适应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以下简称省本级)行政费实行定额管理的需要,现根据财政部《1992年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并结合省本级行政费支出的实际情况,统一规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印发给你们,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请按统一的支出科目和要求编报省本级决算,并根据本规定,结合地、县实际情况,统一规范本地区行政费、节级支出科目,报我部备案。
附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本级行政费支出节级科目工资:指标准工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地区生活费补贴),未定级人员工资、合同制工人工资。仍在本单位编制内调出学习进修人员工资、保留工资、按规定发放的粮油补贴。
补助工资:
1.交通费补贴。指按规定发给职工个人的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2.奖金。指按规定发给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
3.价格补贴。指按规定由单位负责开支的肉禽粮食价格补贴。
4.其他补贴。冬季取暖补贴,无食堂单位职工伙食补贴或搭伙费,禁猪民族的职工伙食补贴、工人节日加班费、医务室、医护人员保健津贴等。
职工福利费:
1.工会经费。指有工会组织的单位,由行政按规定拨给工会的经费。
2.福利费。指按规定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
3.长期休养、长期赡养费用及退职金,包括二个月以上病假休养人员的工资、供养革命烈士和工作人员遗属费用、在职职工因各种原因退职的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