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应与四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成组布置,如与三级耐火等级的厂房成组布置时,其占地面积总和不应超过300平方米。
第十五条 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但甲、乙类生产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米;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米。
第十六条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厂房与下述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30米;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30米;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20米;
厂外道路(路边)--15米;
厂内主要道路(路边)--10米;
厂内次要道路(路边)--5米。
注:①除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厂房外,其他厂房与电力牵引机车的厂外铁路线的防火间距可减为20米。
②厂内装卸线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本条限制。
屋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5
<font size=+1>
──────────────────────┬───┬───┬────────
防火 变压器总油量 │ │10 │
建筑 间距(米) (吨) │<10│~ │>50
物、堆场名称 │ │50 │
──────────┬─┬─────────┼───┼───┼───────
│ │一、二级 │15 │20 │52
民用建筑 │耐│三 级 │20 │25 │30
│火│四 级 │25 │30 │35
──────────┤等│一、二级 │12 │15 │20
丙、丁、戊类生产厂房│级│三 级 │15 │20 │25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 │四 级 │20 │25 │30
──────────┴─┴─────────┼───┴───┴──────
甲、乙类生产厂房 │ 25
─┬────────────────────┼──────────────
库│贮量不超过10吨的甲类4.5.6项物品和│ 25
│乙类物品 │
│贮量不超过5吨的甲类1.2.3项 │
│物品和贮量超过10吨的甲类4.5.6项物│ 30
房│品 │ 40
│贮量超过5吨的甲类1、2、3、项物品 │
─┴────────────────────┼──────────────
稻草、麦秸、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场 │ 50
───────┬───┬──────────┼─────────────
│ │1-50 │ 25
易燃液体贮罐 │ │51-200 │ 30
│ │201-1000 │ 40
│ 总 │1001-5000 │ 50
───────┤ ├──────────┼───────────────
│ │5-250 │ 25
可燃液体贮罐 │ │251-1000 │ 30
│ │1001-5000 │ 40
│ │5001-25000│ 50
───────┤ 贮 ├──────────┼───────────────
│ │1-30 │ 40
│ │31-200 │ 50
液化石油气贮罐│ │201-500 │ 60
│ │501-1000 │ 70
│ 量 │>1000 │ 90
───────┼───┼──────────┼───────────────
│立方米│≤500 │ 25
水槽式可燃气体│ │501-10000 │ 30
贮罐 │ │>10000 │ 40
───────┴───┴──────────┴───────────────
注:①防火间距应从距建筑物、堆场最近的变压器外壁算起,但屋外变、配电
架构距堆场、贮罐和甲、乙类的厂房、库房不宜小于25米,距其他建筑物不宜小
于10米。
②干式可燃气体贮罐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增加25%。
③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考虑。
④本条的屋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330千伏且每台
变压器容量在5000千伏安以上的屋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企业的屋外总降压
变电站。
汽车加油柱与建筑物、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 表6
───────────────────────┬──────────
名 称 │防火间距(米)
───────────────────────┼──────────
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30
民用建筑 │25
独立的加油柱管理室 │不限
──────────────┬──┬─────┼──────────
其它建筑(本规范另有较大间距│耐火│一、二级 │10
规定者除外) │等级│三 级 │12
│ │四 级 │14
──────────────┴──┴─────┼──────────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20
厂外道路(路边) │10
厂内道路(路边) │5
───────────────────────┴──────────
</font>
注:①汽车加油柱与民用建筑之间如有实体围墙隔开,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但不应小于本表其他建筑一栏的规定。
②汽车加油柱的地下油罐与独立的加油柱管理室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米,但靠油罐一面的管理室墙上无门窗时不限。
第十七条 屋外变、配电站与建筑物、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的规定。
第十八条 汽车加油柱与建筑物、铁路、道路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的规定。
第四节 厂房的防爆
第十九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或框架承重结构,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厂房。
第二十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厂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与厂房体积的比值(平方米/立方米)一般采用0.05至0.10。爆炸介质的爆炸下限较低或爆炸压力较强以及体积较小的厂房,应尽量加大比值。
体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建筑,如采用上述比值有困难时,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03。
第二十一条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盖作为泄压面积,易于泄压的门、窗、轻质墙体等也可作为泄压面积。
泄压面积应布置合理,并应靠近爆炸部位,不应面对人员集中的地方和主要交通道路。
第二十二条 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生产车间以及有粉尖、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生产车间,宜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容易积存可燃粉尖、纤维的车间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经二十三条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车间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供甲、乙类生产车间用的办公室、休息室等,可贴邻本车间设置,但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50小时的非燃烧体墙隔开。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宜设在单层厂房靠外墙处或多层厂房的最上一层靠外墙处。
第五节 厂房的安全疏散
第二十四条 厂房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符合下列要求的可设一个:
一、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二、丙类生产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15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5人;
三、丁、戊类生产厂房,每层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5人。
注:位于厂房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各生产房间的总面积与总人数均应符合本条设一个安全出口的要求。如有不同生产类别的房间时,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确定。
第二十五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安全出口的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但人数不超过5人,可设一个。
第二十六条 厂房内由最远工作地点至外部出口或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表7的规定。
厂房的安全疏散距离 表7
<font size=+1>
────┬────┬──────┬───────
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单层厂房(米)│多层厂房(米)
────┼────┼──────┼───────
甲 │一、二级│ 30 │25
────┼────┼──────┼───────
乙 │一、二级│ 75 │50
────┼────┼──────┼───────
丙 │一、二级│ 75 │50
│三 级│ 60 │40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三 级│ 60 │50
丁 │四 级│ 50 │-
────┼────┼──────┼───────
│一、二级│ 不限 │不限
戊 │三 级│ 100 │75
│四 级│ 60 │-
────┴────┴──────┴───────
第二十七条 厂房每层的疏散楼梯、走道和门各自的总宽度,应根据该层或该
层以上各层中人数最多的一层按不小于表8的规定计算。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宽度指标 表8
───────┬────────┬────────┬────────
层 数 │ 1、2层 │ 3层 │ ≥4层
───────┼────────┼────────┼────────
指标(米/百人) │ 0.6 │ 0.8 │ 1.0
───────┴────────┴────────┴────────
注:①疏散门的宽度不宜小于0.8米,疏散楼梯的宽度不宜小于1.1米,
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4米,当使用人数少于50人时,可适当减小。
②本条和以后有关条文中规定的宽度均指净宽度。
第二十八条 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疏散楼梯,宜采用封闭楼梯间。
第四章 仓库
第一节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二十九条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为五类,如表9。
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9
───┬────────────────────
贮存物│
品类别│ 火灾危险性的特征
───┼────────────────────
│1.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
│ 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2.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
甲 │ 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
│ 物质
│3.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
│ 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闪点<28℃的易燃液体
│5.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以及受到
│ 水或空气中水蒸汽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
│ 限<10%的可燃气体的固体物质
│6.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
│ 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
│ 炸的强氧化剂
───┼────────────────────
│1.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2.闪点≥28℃至<60℃的易燃、可燃液
│ 体
乙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助燃气体
│5.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
│6.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
│ 起自燃的危险物品
───┼────────────────────
│1.闪点≥60℃的可燃液体
丙 │2.可燃固体
───┼────────────────────
丁 │难燃烧物品
───┼────────────────────
戊 │非燃烧物品
───┴────────────────────
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可参照附录五。
第二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面积和安全疏散
第三十条 各类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10的要求。
库房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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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 存 物 │耐 火│最多 │ 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平方米)
品 类 别 │等 级│允许 ├─────────┬─────────
│ │层数 │单 层 │ 多 层
│ │ ├────┬────┼────┬────
│ │ │ │防火墙 │每座库房│防火墙
│ │ │每座库房│隔 间 │ │隔 间
──┬──────┼────┼───┼────┼────┼────┼────
甲 │1.2.3.项 │一级 │1 │ 180│ 60 │- │-
│4.5.6项 │一、二级│1 │ 750│ 250│- │-
──┼──────┼────┼───┼────┼────┼────┼────
│1.2.3项 │一、二级│1 │1000│ 250│- │-
│ │三级 │1 │ 500│ 250│- │-
乙 ├──────┼────┼───┼────┼────┼────┼────
│4.5.6项 │一、二级│3 │1500│ 500│1200│ 400
│ │三级 │1 │ 900│ 300│- │-
──┼──────┼────┼───┼────┼────┼────┼────
│1项 │一、二级│3 │2100│ 700│1500│ 500
│ │三级 │1 │1200│ 400│- │-
丙 ├──────┼────┼───┼────┼────┼────┼────
│ │一、二级│不限 │4000│1000│3000│1000
│2项 │三级 │3 │2100│ 700│1200│ 400
──┴──────┼────┼───┼────┼────┼────┼────
│一、二级│不限 │不限 │3000│不限 │1500
丁 │三级 │3 │3000│1000│1500│500
│四级 │1 │2100│ 700│- │-
─────────┼────┼───┼────┼────┼────┼────
│一、二级│不限 │不限 │不限 │不限 │2000
│三级 │3 │3000│100 │2100│ 700
戊 │四级 │1 │2100│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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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