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管理办法
(一九六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无线电台设置和使用的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无线电通信的正常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必须事先向邮电部或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证明文件后,方可设置和使用。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置和使用的无线电台,由邮电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负责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的单位,必须遵照核定的项目进行工作,未经第四条规定的管理机构许可,不得任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