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银监局应督促信托投资公司加强风险管理能力建设,通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业务操作规程,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并加大执行力度,进一步提高对证券和房地产业务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能力;要提示信托投资公司配备专业人才,审慎选择交易对手,审慎开展证券和房地产两类业务,明确每个项目的风险管理责任人,建立风险责任认定和追究制度。各局应要求近期已出现问题的公司必须认真审查已发生的损失,详细分析无法正常运行或到期清算项目发生问题的原因;对属于操作风险的,必须对相关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
各银监局应及时安排与有关公司进行监管会谈,了解信托投资公司制度缺陷、人员责任等内部审查结论和改进情况。
四、各银监局要高度关注到期信托计划的清算交付情况,防止信托投资公司进行违规操作将风险后置;要特别注意信托投资公司用单一信托置换到期集合资金信托来掩饰风险,要提示信托投资公司不得用单一代定类信托资金构建资金池,混用资金构成风险。
五、各银监局要按照审慎监管的原则,加强对财产权信托的监管,在财产权信托管理办法颁布前,以财产受益权转让等方式进行资金募集的业务,要按照资金信托业务的监管原则进行监管。信托合同的份数应以委托人和支付对价取得受益权的受益人个数之和计算,防止信托投资公司变相公募,违规向社会募集资金。
六、各银监局要按月对辖内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和房地产业务进行风险监测分析,近一步做好窗口指导和风险预警工作;凡涉及社会稳定的风险,均应列为重大事项。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防止风险的积聚和蔓延,并按规定将风险事项及时报告银监会。
七、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完善非现场监管报告,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用科学的风险监管理念和方法来改进非现场监管工作。在下半年的监管报告中,要重点分析五类风险:一是以原有资产难以清收、贷款信托无法按时收回、证券交易对手违约为主的信用风险;二是证券市场波动为主的市场风险;三是清偿原有负债和到期集合信托无法偿还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四是股东或关联方圈套资金、公司的高管或工作人员违规经营而带来的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五是单个集合信托计划不能归还而引起的公司以及全行业的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