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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部门项目的扶持对象重点是广大农民、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基层专业技术推广组织以及农业科研单位。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条 部门项目应按中央财政资金投入的一定比例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自筹资金比例,比照地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规定的比例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自筹资金比例另行规定。

  地方各级财政应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并将财政配套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 部门项目中央财政资金分配实行奖优罚劣,与各部门和地区项目管理工作绩效挂钩,向工作成效好的部门和地区倾斜。

  第十二条 用于土地治理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全部无偿投入,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实行有偿和无偿扶持相结合,并积极探索其他扶持方式。产业化经营项目除优势特色种养示范中的海南省农垦天然橡胶基地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比例为70:30外,其余产业化经营项目的中央财政资金无偿、有偿比例均为30:70。

  部门项目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回收期限和资金占用费率执行国家农发办的统一规定。各级农口部门有责任催收到期应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做好财政有偿资金回收工作。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干支渠(沟)道开挖疏浚;干支渠道衬砌防渗;干支渠(沟)系建筑物(农桥、涵洞、水闸、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道工程改建、维修及加固;泵站(总装机容量不超过5000kw)及配套输变电工程(电压等级不超过35kv)新建、改造;泵站、闸坝、干支渠管护设施及量水设施、施工临时工程设施等。

  (二)水土保持:坡地及沟道整治、土壤改良、保土耕作、田间道路;拦引蓄灌排小型水利水保工程等所需的材料、设备、机械施工补助及技工工资;营造水土保持林草、经济林所需的种子、苗木、整地、定植及幼林管护、封禁治理、苗圃建设;科技推广、技术培训及小型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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