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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3月11日 国农办〔2005〕30号)


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经反复征求中央农口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的意见,并经认真研究,重新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中央农口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部门项目是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凡属中央农口部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部门项目建设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体现行业特点,发挥技术优势,增强项目示范引导作用。

  第四条 部门项目分为两类:

  (一)土地治理项目,包括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和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种养示范、国家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花卉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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