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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提高盐价后取消盐税结算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提高盐价后取消盐税结算事项的通知
((90)财地字第138号 1990年11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轻工业部(1989)价轻字第805号《关于提高盐价的通知》和国家税务局(1989)国税流字第515号《关于提高盐价以后对食盐减税问题的通知》,现对1990年起中央与地方盐税结算事项特作如下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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