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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四条 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对带项目在成片土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待遇。
  第六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其经营业务所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取得的收入,按3%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从事其它金融业务取得的收入,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第八条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或举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申请,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九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第十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的而有来源于浦东新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条件优惠,或者转让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的减征或免征优惠的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外规定的产品以外,免征工商统一税。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建筑材料、生产的管理设备及其零配件、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和生产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免征工商统一税。外商投资企业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物料等加工的产品转为内销的。对其所用的进口料、件补征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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