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6日)废止(原因: 已被1991年4月9日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1991年6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7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代替 )财政部发布《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9月11日财政部发布,(90)财税字第20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已于1990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附件:
关于上海浦东新区鼓励外商投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浦东新区(以下简称浦东新区)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开发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浦东新区内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产品出口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的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照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以延长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