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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若干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评价人员应认真做好市场预测并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用参数,对项目经济评价中选用的价格要有充分的依据并做出论证。建设项目经济评价中使用的其他基础数据,应务求准确,避免造成评价结果失真。

  第十三条 健全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评估工作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应由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承担,并由政府有关决策部门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经济评价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评估。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应将经科学评估的经济评价结论作为项目或方案取舍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经济评价工作,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开发和完善评价软件和项目信息数据库,以加强项目评价工作的科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经济评价的质量。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原则,有关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宣传和推广工作。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共同组织制定,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改革等适时修订发布,进行管理。

  有关部门(行业)应根据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建设部审批。

  《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的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投资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建设项目经济评价参数》实施的管理与监督。财政、金融、税务、外贸、物价、海关、外汇、统计等有关部门应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并提供信息资料方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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